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状况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突出表现为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离婚率上升。离婚率逐年上升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离婚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由此可见,离婚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所在的洪水法庭,其辖区有洪水镇、蒲台乡、中坝藏族乡,人口共计41124人,总户数9538户,63个行政村。
一、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呈现的一些特点
洪水法庭的辖区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笔者查阅了近3年来关于离婚案件的审结情况,从中分析并总结出当前农村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
1、农村离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洪水法庭近三年来所审理的离婚案件中, 2009年审结离婚案件30件;2010年50件;2011年审结离婚案件74件;2012年5月底前审结和审理中的离婚案件达39件。
2、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近三年所审理的193件离婚案件其中163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这些女性态度坚决,不惜放弃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以达离婚目的,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仅30件,其中6件为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理的案件。
3、离婚理由集中在婚外情方面,但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较少。尽管《婚姻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仍不强,大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有过错赔偿制度的存在,当他们在遭受感情背叛或暴力之后,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已经被侵犯,所以往往是被动承受离婚的痛苦。
4、缺席判决的比例有所提高。因一方当事人外出,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2009年采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案件4件,2010年4件,2011年6件。
5、结婚时间短、年龄小离婚率较高。近三年193件离婚案件中,30岁以下离婚的58件,30岁—40岁离婚的95件,40岁—50岁离婚的32件,50岁以上的8件。
6、贫穷落后地区仍然存在换亲现象。这类案件当一个家庭发生矛盾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另一个家庭中的成员也随之提起离婚。比如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份起诉与被告尹某离婚,被告尹某之妹于2011年3月就起诉要求与张某之兄要求离婚。
7、由于一方长期外出,又不与家庭联系,漠视家庭责任和夫妻感情。如原告辛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被告张某于2000年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竟不认识自己的女儿。
8、近亲结婚的现象仍然存在。这类案件只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查证确属近亲结婚,就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近三年审理离婚案件中,近亲(姑舅)结婚的就有11件。
二、农村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过去我们认为,农村当事人提出离婚原因主要是买卖婚姻、家庭暴力、追求婚姻自由和幸福生活等。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成为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经济迅速发展,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大量农村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少数富裕起来的男性农民,饮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渐渐喜新厌旧。虽然他们通常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也成为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
(二)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农村健康文化的匮乏导致婚姻观的扭曲,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第二位原因。在农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人没有处理好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思想上没有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在农村,健康文化生活严重匮乏,大众文化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健康的低级歌舞表演充斥乡村田野,在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在冲击着农民的人生观、婚姻观。使那些年龄轻、文化层次低、婚龄短、判断是非能力和抵御诱惑能力差的青年农民,把婚姻看作儿戏,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随意提出离婚。
(三)为摆脱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第三位原因。由于山区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婚姻家庭仍受旧思想、旧文化的约束,仍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换亲婚姻,男女双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钱财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上,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一些婚姻当事人们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他们逐步认识到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质量不高,产生离婚强烈愿望。另外,受封建思想影响许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不堪忍受对方的虐待、打骂,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解脱。
(四)观念的转变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以前在农村,一提及离婚就感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加上现在农村的青年接触外界机会不断增多,视野也不断开阔,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及婚姻观正在发生翻天覆地般的变化,夫妻之间实在合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离婚丢人的观念已不再是约束婚姻的枷锁。
三、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危害
离婚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农村离婚率的极剧增高不仅影响了生产和生活,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口质量,负面作用还是主要的,处理不好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后果。
(一)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农村的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连地埂,鸡犬相闻,老亲加新亲,同时还有“田地老婆不让人”的传统心理,一旦一方通过起诉提出离婚,作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会认为是一种非常耻辱的事情,极易引起双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去年以来,我庭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就曾出现过多起双方家聚集家族成员抢人的情况,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必然引起械斗,造成恶劣的后果。
(二)子女心灵失衡,健康成长受阻。在农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离婚往往导致无辜的子女从此失去父爱或母爱,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困难,心理上的压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闭的性格,导致学习成绩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妇女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一是离婚的财产分割时,男方往往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使女方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二是子女探视权不能得到保护,有的农村妇女因收入低或无固定收入痛失了对孩子的抚养权,探望子女时对方强烈阻拦,探视权得不到实现。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措施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笔者就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怎样采取遏制离婚率上升的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社会方面: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宣扬婚外恋等不健康内容的影视作品,新闻媒体应彻底予以清除。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以加大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进一步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利用“六.五”普法在广大农村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提高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素质。
2、加强地方政府的干预机制。乡镇政府应该在每个村民委员会不定期开设举行婚姻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讲座。由当地司法所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定期给予讲解,帮助未婚男女在婚前明白彼此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以减少在婚姻中的冲突;而不幸面临离婚者,则要帮助分析离婚的原因,减少离婚的产生;即使夫妻决定离婚,也可以通过咨询辅导而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加大普法宣传,规范不法婚姻行为,严把婚姻登记关。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加强婚姻管理,杜绝近亲结婚,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对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二)法院方面:
1、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容易处理,便实际上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是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因而,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专门成立一个“婚姻法庭”,配备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尽其所能挽救一个家庭。
2、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观。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适时宣传婚姻法律法规,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同时要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使广大群众受到教育。对于那些因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认识到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补办结婚手续。对于依据法律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应将裁判文书送达给相应的婚姻登记机关,必要时可以给予登记机关司法建议,引起婚姻登记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婚姻家庭的稳定。
3、积极利用诉前调解及调解前置程序,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功能。
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要切实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诉讼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或家族中资历、威信较高的亲朋参与调解。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调解不成必须下判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无充分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4、依法保护无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涉及无过错方举证的案件,应及时行使释明权,提醒并指导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列举相关证据,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对于因婚外恋、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过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严厉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