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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案件的协调与配合
作者:陈龙  发布时间:2014-02-13 09:39:39 打印 字号: | |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两个重要程序,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是审判的保障和实现。近年来,乐都县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以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为契机,密切审执关系,树立审执并重的全局观念,将基层法庭和其他业务庭执行案件纳入全院执行案件管理模式,加强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与配合,促使审判与执行的有效衔接,各法庭与业务庭从各自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执结了大批案件。07年执结195件,08年执结293件,09年执结307件,10年执结404件,11年执结432件,今年截止5月10日已执结187件,使全院执行案件的数量和结案率大大提高,为我院执行工作走在全区乃至全省先进行列做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我院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也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交易安全。

然而,由于立、审、执分立制度的推行及受“重审判、轻执行”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部分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执行,认为执行是执行部门的事情而忽视案件的执行,造成审判与执行脱节,致使一些可以执行的案件没有得到及时执行,贻误了最佳执行时机,。也有的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导致审判的案件质量不高,制作的法律文书说理不透彻,执行内容不明确,给执行带来较大难度,造成无法或难以执行。如一起相邻纠纷案件,在判决主文中审判人员只表述为恢复走路一条。因双方当事人对走路的长度、宽度发生争执致使执行不能。另在一份离婚判决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财产中有一项仅表述为给付原告牦牛一头,因未准确表述。导致双方对应给付的牦牛的大小产生争执,造成执行困难。在立案环节,由于诉讼保全制度落实的不够全面、及时,导致大量的案件没有任何诉讼保全措施,债务人往往利用诉讼的机会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以后的执行。等到进入执行程序时,债务人早已“人去财空”,没有了执行财产,造成执行困难。

所以说,立案、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做到立、审、执的协调与配合,才能真正体现法律公正,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形成执行合力,推动我院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需从以下方面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

一、在立案阶段应当开展的工作:

(1)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化解矛盾,尽量避免诉讼;

(2)实行预立案调解,将调解置于立案前、诉讼外,通过庭前调解、疏导工作,尽可能地提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3)加强诉讼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风险观念。明确告知原告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后果,充分认识申请执行的风险,慎重提出执行申请,促使原告或申请执行人增强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经初步审查,确认被执行人明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应耐心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在不影响时效的前提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暂不进入执行程序。从源头上减轻执行压力。

(4)积极向当事人提示诉讼保全的权利和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并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强对保全财产的实际控制,该冻结的冻结,该查封的查封,该扣押的扣押,防止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为执行创造条件。

二、在审判环节,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1)强化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提高案件的调解与撤诉率。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纠纷,降低执行难度。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对调解达成协议的,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切实可靠的执行担保,避免出现空调现象,保证执行协议的及时履行。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尽可能采用调解方式予以解决,或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

(2)继续探索和创新小额速裁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借贷、买卖、租赁等纠纷案件,尽可能通过简易、便捷的方式审理并快速执行,及时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3)提高审判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特别是裁判文书的主文应当合法、明确、具体,注重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裁判主文要用语恰当、内容明确无误,表述清晰,防止出现理解歧意,给执行工作带来难度。另外,审判人员应做好结案后的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并在判决书后注释裁判依据,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同时,建议在判决书上载明申请执行权和申请时效,保证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4)加强信息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一是强化审判与执行在财产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对在审判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执行局备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局。二是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当制作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该信息表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提交执行局。

在执行环节,执行人员应主动加强与审判人员的工作沟通,在执行中自觉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一是加大对诉讼中保全的财产和担保的财产的执行力度,二是全力配合各业务庭的执行工作,加强对业务庭执行工作的业务指导,树立全院执行工作一盘棋思想,共同推进我院执行工作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