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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调研材料
作者:乐都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13 09:42:35 打印 字号: | |
  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属于审判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内容,法院工作应该以审判执行工作为核心,法院内部管理监督工作应属于审判辅助工作范畴,具有辅助性、内部性等特征。审判流程管理是对法院审判工作全方位的管理。建立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就是要使审判程序从入口到出口即从立案、排期、开庭到送达、结案、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控制枢纽,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实现对审判流程严谨周密的管理,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系统化、网络化、自动化。同时通过建立和完善跟踪、督办、催办、预警、通报等制度,对收结案情况、案件审理进度、延审报批情况、超审限情况随时检查监督,防止和避免盲目低效管理和审判人员放任自流,强化监督力度,保证案件得到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办案效率。案件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完善法院内部管理体系。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符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律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法院内部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指出要研究制定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和适用于全国同一级法院的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当前对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机制的建立尚未在国家层面形成统一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多种操作模式,其理论和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司法实践也期待全国同级法院或不同级别法院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办法的出台。

一、制度建立及运行效果

根据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我院及时制定了《乐都区人民法院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标志着我院新的案件管理制度的正式确立,旨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落实“三个分立”制度,强化合议庭、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职能,加强对案件审判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是集司法公正与效率于一体,使二者得以协调、平衡发展的制度保障,是开展好审判工作必然要思考的问题。在我院新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前,就发生过七年审结一案的案例。相对来说,当前我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化。强调案件管理的规范化是整个审判管理的一大原则,是衡量司法行为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我院当前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规范化突出体现为流程化管理的实现。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必须分工明确,权责明晰,防止案件在各环节的流转移送上的迟延及监督不力等问题,这类似于一条商品生产线,只有其中的每个环节都表现正常,发挥功能,才能保证整个过程流畅。以我院院机关办理的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为例,其流程化表现为:从立案到归档整个流程涉及的部门是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审监庭(纪检组)、档案室。立案庭负责受理审查立案、设定案号、诉讼费用的收取及诉讼费用减免缓的审查、案件延长受理审查时限的报告、复杂疑难案件的报批立案、诉前财产保全、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登记立案等。民事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具体包括确定案件适用程序、审判组织及书记员、案件排期、决定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审理、诉讼强制措施的报批等。案件审理完毕生效后移交审监庭,审监庭负责对案件进行评查,审监庭评查完毕后向档案室移送卷宗,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由审监庭审理。档案室收到卷宗,由档案管理员做好登记,对卷宗进行归档上柜。总体上说,这一流程能够满足规范化要求,流程化程度较高。

2、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正是由于公正和效率的现实需要,才使得案件流程管理显得必要和迫切。如何更好地实现司法的过程价值,这正是建立良好的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机制所要实现的内容。这对建立该机制提出的最严格要求就是:如何实现每一个案从立案到审结、上诉、归档、执行等这一过程的最高效率,而又不失案件公正。我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运行实践也当然包含了保障公正和效率这样的工具价值,近几年来我院没有一件超审限案件,彻底杜绝了“抽屉案”现象的发生。

3、案件监控更有力度。新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的建立,更加细化了各类程序法关于案件的流转程序以及案卷移送时限,在配合内部局域网案件信息系统,使案件流程的各环节处于全院的监督之下,使案件审理状态、审理程序透明化,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

4、审判质量考核更具针对性。案件流程管理与案件质量量化目标考核等制度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量化考核是确保审判流程管理的运行效果的重要环节。有了严格细致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考评项目的设定就有一个明确的考核方向,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环节、进而对不同的案件职能部门进行考核,明确案件的亮点、问题是发生在流程中的哪一环节甚至是哪一责任人,而不是笼统地界定案件质量的高低,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审判经验的总结或改进措施的制定。同时,也使得案件的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督促、激励功能,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1、案件适用程序应由立案庭确定为宜。对案件的适用程序的初步确定,完全可以放在立案审查阶段,有的案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如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案件、行政诉讼没有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不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等等很多案件,法律的规定明确,一目了然。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外,立案庭通过立案审查,可以根据案件的标的、人数、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来初步确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在此情况下,程序的变更实际就只有一种情况,即业务庭在办理过程中对已确定为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复杂等因素而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从现实的操作来看,我院的实践也是这样,并且由立案庭初步确定案件的审理程序是切实可行的。

2、案件审理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这一点主要是要强调根据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再作细化,树立均衡结案观念,建立均衡结案机制。通常可以将法律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划分为上、中、下三个限度,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应提前结案时间,至多在审限中限结案,而不能简单复杂一视同仁,无端拖延结案时间到审限下限,浪费审判资源,结案时间分配不平衡。从当前我院的案件管理实践来看,缺乏这一规范机制。

3、执行力度依然不够。当前我院在案件流程管理上仍然存在有规定无执行的现象,无法逃脱制度执行的通病。从我院的制度规定上看,立案庭是案件流程管理的核心部门,案件移送业务庭后的多个环节应当向立案庭报告,如适用程序、承办人、承诺的结案期限和中止、公告、鉴定等扣除审限情况等,在笔者看来,这样的一些报告制度对于案件的跟踪监督都是很必要的,但实践中对此执行不到位,我认为这也是对司法公开的一种伤害。

4、案件合议流于形式。这也是审判管理中的老话题,对复杂案件要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合议庭意见。但现实中仍然大量存在形式上有合议,而无实质合议的不规范操作,以承办人一个人的意见为准,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件内容。

5、人治阴影难以摆脱。人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遗留,在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中同样有所体现,存在领导强调什么,就集中力量抓什么,难以形成工作的常抓和全面抓的工作机制。这样就容易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一个问题做好了,另一个问题松懈了,甚至出现循环怪圈。比如,领导强调结案率低均衡结案,就出现全院抓结案,结案率上升;领导转而强调其他问题,结案率又下降。

6、案件信息录入问题。当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加强,法院内部运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信息化过渡时期,部分办案人员对电脑操作仍然陌生,不会运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即使会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办案人员也不及时更新案件的办理状态,而是在审限快满时集中一次性将信息更新完毕,使有关监督部门和人员不能真实地了解案件的办理阶段和状态,不利于案件监督。

三、改进的措施

1、队伍建设是关键,增强司法能力是目的。最关键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无论从业务素质、司法作风、司法能力等各个方面来看,只有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从思想认识上,办案能力上满足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很多问题将迎刃而解。比如对案件流程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案件评查能力,案件信息录入、管理等将都是人及人的素质问题。

2、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常言道,言必行,行必果。制度建设的根本又在于执行和落实。制度不执行,一纸具文,有不如无;有责不问,再严厉的威慑机制也让人置若罔闻。比如案件合议中有形式无实质的责任追究,委托鉴定责任追究等等。

3、加强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当今社会的开放性、信息化等多种性质都决定了不能关起门来搞建设,个人的智慧是有限的,而整个人类的智慧是无穷的,要以开放的态度,敢于探索创新,虚心求教学习,将其他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的成功经验大胆引入我们的实践,完善我们的管理制度,并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对已有的制度不断改进,修订,与时俱进,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实用性。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