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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审判理念,积极探索调解专业化
作者:马波  发布时间:2014-02-13 09:48:09 打印 字号: | |
  调解职能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在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重任。人民调解符合并继承了我国民间调解“以和为贵”的优良传统,有着“东方经验”、“中国一枝花”之美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政策,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司法为民、巡回办案、注重调解的原则,尤其是推行和总结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如“乌鸦告状”、“刘巧儿告状”、“雷经天巧断烟锅案”等典型案例,一直流传影响至今;随着“炕头法庭”、“乡村法庭”、“水上法庭”、“马背法庭”、“骆驼法庭”的出现,司法为民的理念,已深深植入中国法官的内心。巡回办案就是一项方便民众的举措,我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百分之七十的民众均在最基层,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化解邻里纠葛,营造一个个和睦,互助的村庄,,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政方针,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巡回办案体现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解决了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的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作用,也加强了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认可。并使群众从身边的一点一滴中体会和感受到法官司法公信的力量。也加强了群众正确的司法理念,相信司法的公信力。群众应该认识到国家设置法律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各种纷争,停休争执。群众要了解和确信司法终极性,确立司法权威,将司法作为自身权利的最后保护防线,将求助于司法视为自己的最终救济途径,并自觉尊重和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曲坛人民法庭所管辖的一乡、一镇地处我县南山的脑山地区,距离县城25公里,所管辖的案件均系涉农案件,近年来,党的农村政策的实施,使得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伴随而来的是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迅速增多,曲坛法庭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作用,慎重处理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 益,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问题,找出成因,积极寻求对策,以不断提高调解涉农案件的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由于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新旧体制激烈碰撞,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出现,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的无限扩张同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作为人民法庭的法官,我们也强烈地感受到了这种诉讼爆炸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紧张与压力。这些矛盾纠纷能否及时有效地得到化解,直接关系到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辖区开发开放的进程。我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大力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认真做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以诉讼调解带动、促进人民调解,积极促进审判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协调发展,努力构建多元化解民间纠纷机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人民法院审判调解职能的特点和优势:一是利群便民性。调解工作以其在启动程序上的多元性、受理上的便捷性、调处上的灵活性、解决问题上的快速性、调解结果上的有效性等特点,能在第一时间将大量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既方便了群众,又节省了人力、物力,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经济高效性。“低成本、高效率”是人民法院调解最突出的特点。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调解处理问题,是一种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方式和出路。 三是社会和谐性。调解代表了一种文明理性、高效平和、情理交融的民间纠纷解决模式。调解不仅可以生动活泼地进行法制宣传,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而且以其非对抗性,使当事人不伤和气,更易于解决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取得“双赢”的效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依法严惩犯罪,调节民商事关系,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面对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我院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进程中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与探索。 

一、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院要求相关审判部门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慎重处理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对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案件,做到能调则调,不轻易下判,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向涉农案件倾斜。对涉农案件,优先予以立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并适用统一的法律标准;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问题,找出成因,积极寻求对策,以不断提高调解涉农案件的审理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妥善调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党的方针、政策的落实,保护了农民权益,维护了农村管理秩序,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 加强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涉农民事纠纷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新形势下依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大力加强调解工作,全程跟踪调解,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案件。调解工作应具有连贯持续性,应渗透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在送达应诉手续、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庭中和庭后等五个阶段都可以多方位立体进行调解。同时,应该创新调解思路,强化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审判人员应深入了解农村生活,加强与农村的联系,可用携卷下乡、送法上门、就地开庭等传播法制,深入田间地头、进入农户家中调解,邀请村居两委成员、当事人亲友以及周围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参与调解的方法进行调解;也可以用成功强制执行的案例,向当事人说明判决执行与调解自觉履行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能够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达成调解与执行效果的统一。例如:2011年12月我庭受理原告徐大品诉被告李存海货款纠纷一案,我庭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时,村干部告诉我们:被告六十多岁,家里只有老两口,患有脑溢血并伴半身不遂,现在连看病的钱都没有,拿什么给原告钱呢?对此我庭决定去当地开庭,开庭当天,我庭邀请了当地的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以及部分旁听群众,在被告家开庭审理此案,在调解中,原告放弃部分货款要求,双方调解达成协议,旁听群众当场凑齐了货款给付了原告,原告高兴的说,我向年年向被告催要货款,都要了五、六年了,我以为一分钱都要不上了,没想到法庭通过调解给我要上了,并且当场给付,太谢谢法庭了,我院要求干警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不断提高调解技巧,优化调解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全方位展开调解工作,为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我庭从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依法妥善解决每一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加强与各乡.镇、村民调组织的沟通,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

三、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调解职能作用,加强对便民诉讼联络员和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

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十分重大。民事调解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重要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我院6个人民法庭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一直把调解作为全盘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在发挥基层民调组织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减少诉累、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作用,以积极指导民调组织为重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收到良好效果。我院还建立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认真履行指导职责。6个人民法庭与便民诉讼联络员密切配合,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机制。法官定期深入到管辖内的各村委指导调解工作,今年以来,我院通过举办培训班、邀请参加旁听案件、及时释明新法及司法解释等形式指导辖区各村乡镇和社区人民调解员及便民诉讼联络员掌握法律知识,为调解纠纷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一是实行诉讼指南和诉讼风险提示、司法专邮等制度,努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同时,以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提高诉讼效率,方便诉讼群众。二是保护弱势群体。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对农民追讨工资、工伤抚恤、赡养、抚育等14类诉讼案件,视情况给予减、缓、免收诉讼费用,保障广大农村群众合法权益能切实获得司法保护,让有理无钱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三是推行巡回办案。法官和书记员深入农村,就地公开审理赡养案件,以实际行动实践司法为民。在农忙季节到案发地开庭、调查、尽量减少农村当事人往返法院、法庭的次数。四是及时处理涉农信访申诉,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从源头减少信访的发生。五是着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六是对涉及时令性和季节性强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不误农时;七是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等民间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树立农村新道德、新风尚,构建和谐农村新秩序。

五、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稳定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我院从2001年就开始了送法下乡巡回办案系列活动。活动主要内容是通过在当地开庭和向辖区农村群众发放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材料,大力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将涉及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涉及法律援助的规定,以及一些法院审判案例等法制宣传材料发给当地农民和过往群众。同时,详细向农民们宣传法律知识,认真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法律问题。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他们手中,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

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对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通过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员及便民诉讼联络员专题培训、与会代训、邀请人民调解员和便民诉讼联络员到庭听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做好人民调解员及便民诉讼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构建和完善“预防—发现—介入—解决”的群体性矛盾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纷争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力争使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把大量矛盾和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凡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依法予以支持;对违法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发挥司法建议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有的作用,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一些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农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等文件,提出了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为此,作为基层法院,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涉农无小事”的观念,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我院总体工作思路,立足本职,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措施,积极为 “三农”服务。妥善审理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依法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管理秩序,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六、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审判延伸,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在审理因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断向现代化和工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征用纠纷、征地补偿纠纷以及务工纠纷时,时刻把依法维护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运用多种途径解决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加强对农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不断提高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水平。实践证明,调解是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把民间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防患于未然,起到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为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法庭要切实加强对农村调解委员会和便民诉讼联络员的指导职能,不断提高农村调解员和便民诉讼联络员的调解能力。一方面,向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向他们传授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的方法、技能,提高他们调解、处理纠纷的能力。同时,各法庭法官要树立新的诉讼调解理念,积极探索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对民事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优势,通过庭审说法、送法到农村等形式,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要积极做好民间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协助他们调处好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主动协助辖区党政部门妥善处理好非诉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

七、加强法庭基础建设,为方便农民诉讼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瞿昙法庭在美化法庭上下工夫,使当事人感觉到法庭的威严但感觉不到畏惧,把法庭美化成花园式的法庭,使当事人心情平稳,没有恐惧和敌视,仿佛到了自己家里一样,这样就有利于案件调解达成协议。法官要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加强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为人民法庭提供物质保证和审判、执行力量配备,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需要,落实法庭建设的配套资金。人民法庭应加强专业培训,不断充实涉农审判力量,要以涉农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为核心内容,有计划地进行轮训。人民法庭要将涉农案件的处理列入重要工作之一,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帮助农民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简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以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不断加强对涉农案件的调查研究,提升审理涉农案件的司法水平。要经常深入农村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涉农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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