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转移,为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将我区打造成为青海东部次中心城市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而与区经济发展相对应的交通运输事业亦日益发达,车辆日益增多,公路里程加长,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上升,交通肇事案件已成为一种多发性犯罪,它严重危害着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社会安全的一大隐患。
乐都区位于青海省东部湟水河中下游,东接民和县,西连平安县,南临化隆县,北与互助县毗邻,东西宽64公里,南北长76公里,县城总面积3050平方公里,兰青铁路、京藏高速公路、119国道横贯全境。区新建和改造县乡公路624公里。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1481.935公里,城乡硬化道路367公里、柏油路面713.04公里,京藏高速70余公里,109国道70余公里,鲁大复线41公里。
一、乐都区交通事故案件的现状。据乐都交警部门统计,2010年,我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56 起,死亡26 人,受伤51人,直接经济损失124606元;2011年,我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741 起,死亡25人,受伤44人,直接经济损失116722元;2012年我区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804起,死亡24人,受伤47人,直接损失123300元;2013年上半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52起,死亡4人,受伤156人,直接经济损失418762元。2010年起诉到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16件,占全年收案的17%,2011年共收25件,占收案的28%,2012年29件,占收案的18.3%,2013上半年共受理交通肇事案件14件,占收案的25%。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
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多样的,总体来讲我国的国民交通安全理念较低,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对交通法规、安全防范视意识比较淡薄,行人不走行人道,乱穿公路,对交通信号灯熟视无睹;而机动车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接近报废或有严重故障的车辆上路行驶,驾驶未经年检合格车辆,两轮摩托车司机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等等,造成车损人亡事故。笔者对我院2010年—2013年上半年已审结的84件交通肇事分析发现,近年来造成交通肇事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运输工具急增,交通流量增大,道路交通运输压力增大,特别是私家车持有量急速上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逐步走进“千家万户”,国家实施的经济刺激政策,汽车生产厂家降低车辆价格,乐都改县建区,海东建市搬迁至乐都,均需占用大量土地,加上近几年高速公路修建,天燃然气改建等,人民群众手中持有大量资金,一部分人不能从长远谋划,图一时兴起,大量购车,加之近二年国家严格公务用车,这都加剧了私家车的拥有量,据不完全统计乐都区共拥有各类机动车 5000 余辆,而且每天还在增长,车辆的增多,势必导致交通事故的增长。各类私家车的大量增长给本已拥挤的乐都交通增添了新的负荷,乐都区城市内道路,109国道线堵车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基层单位警力不足,给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带来很大困难。
(二)驾驶非机动车者及行人交通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随意横穿公路,农用车载人,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超搭乘客等违法行为较为突出,对交通安全知识不学习,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超载,非客运车辆载人,引发大量事故发生。
(三)部分机动车驾驶员法制观念淡薄,驾技低劣。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随着车辆增多,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但有一些驾驶人员没有经过严格考核就驾车上路,因操作失误造成交通事故,也有一些驾驶员虽然持有合格驾驶执照,但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视国家财产、群众生命为儿戏。
1、无证驾车。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无证驾驶占用相当高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急剧增多,无证驾驶、不经培训、考核便匆匆上路,这些人员对驾驶技术一知半截,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路面经验不足,遇紧急情况就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2、超速行车。“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往往盲目的为应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应付,结果见车速过快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紧急避让车辆,离心力大,而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
3、酒后驾驶。部分驾驶人员饮酒后驾车、个别人甚至醉酒驾车,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反映迟钝、手脚不灵、行动缓慢,车辆处于半失控状态或失控状态,极易引发事故。
4、车辆装备不齐全、失效,病车上路。制动系统和其他关键部件有严重故障的病车上路行驶,更带有严重隐患,认为缺些装备无关紧要,如一些灯光不亮、刹车失灵、雨刮不转、喇叭不响、倒车镜没有等。这种情况多见于农用车、两轮、三轮摩托车,驾驶者往往抱着侥幸的心里上路,在道路上行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随意横穿公路、乱闯红灯、不戴头盔,穿梭于各种车辆当中,视自己、他人的生命为儿戏,随时有引发危险可能。因这些问题造成事故占有较大比例,结果害人害自,后悔莫及。
5、疲劳驾车。驾驶人员受体力限制,持续驾车时间过长,或者睡眠不足等因素影响,在行车中容易产生疲劳,困倦打瞌睡,精力不足,不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亦易发生事故。
6、其他如违反交通信号、未保持安全车速、违章载客等各种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案件也占有一定比例。
此外,109国道、京藏高速公路在乐都区境内跨度较长,也是造成我区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从驾驶员、行人上分析。风险意识差,安全意识差。一些驾驶员对行车风险和事故危害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病车上路,违章行驶,疲劳驾驶等,一部分司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特别是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根本不懂安全驾驶知识、交通规则,只会开动车辆,连最基本的安全行车方法也不懂,这些违章行为所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思想上没有树立风险意识,忽视安全行车。
(二)从基础设施分析。道路配套设施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意识滞后。近年来,我区车流量成倍增长,但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安全意识滞后。尽管我区在城市道路、城乡道路修建、改建作了很多努力,道路状况也有了较大改善,但现有道路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随意停车、公路上行人横穿公路、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违章情形也比比皆是,有待进一步管理整治。
(三)从驾驶人年龄和驾龄分析。按近三年以来数据显示,我院审理的84件交通事故案件中,驾驶人年龄最小的为17岁(无证驾驶),最大的55岁,20—30岁发生事故案件22件,事故发生率占案件的 26% ,31—45岁发生事故案件51件,占 60。1% ,46—60岁发生事故案件11件,占13.9% ;5年以下驾龄发生事故29件,事故发生率占案件的34.5 %, 10年以下驾龄发生事故21件,事故发生率占案件的 25% ,10年以上驾龄发生事故9件,事故发生率占案件的 10.7% 无证驾驶肇事案件25件,事故发生率占案件的 29.8% 。从以上数据分析得出,年龄在20岁—40岁是事故多发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人,受年轻、争强好胜、精力旺盛等心里因素影响,处于事故的高发段,而45岁以上年龄处于中年期,受年龄、性格、事业等因素影响,心里相对平稳,处事谨慎,故而事故发生率大大降低;而驾龄在5年以下的人,尤其是2年以下的人,由于驾龄不长,驾驶经验不足,对车辆熟悉程度不高,技术不堪熟练,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较高,2年至5年的人,技术、经验相对提高,事故发生率应该降低,但由于受年龄、心里等因素影响,极易发生事故;驾龄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人,处于驾驶相对稳定期,安全警惕性有所放松,容易出现疲劳驾车、过于自信驾车,这也是10年以下驾龄事故高发的原因;10年以上驾龄的人,进入驾车稳定期,无论是技术、经验、心里都处于稳定期,事故发生率较小,但受年龄、体质等因素影响,会出现体力不支、反映迟钝、注意力不集中的现象,也会发生一些事故,但所占事故比例不大。
(四)从驾驶人的文化结构分析。文化层次高的,事故发生率较低,反之就高。根据数据显示,近三年以来我院所审结的84件交通事故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事故责任人为 5(件)人,占事故案件的6 %,高中学历的事故责任为14(件)人,占事故案件的16.7 %,初中以下学历的事故责任65 (件)人,竟占所有总案件数的77.3 % ,可见,驾驶人的素质直接影响案件的发生率。
(五)从肇事原因分析,各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引发事故案件占据首位。2010年-2013年6月,我院共受理84件交通肇事案件,其中无证驾驶案件23件,占交通事故案件的27.4 %;超速案件造成人员伤亡的13件, 占交通事故案件的15.5 %;酒驾占案件10件,占交通事故案件的11.9 %;违反交通安全信号、逆行、未保持安全车速、违章载客、带病上路等其他类型违章肇事案件38件,占45.2 %。
(六)从肇事后的责任认定分析。2010年-2013年6月,我院共受理84件交通肇事案件,交通肇事全责的36件,占交通事故案件的 42.9% ,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48件,占交通事故案件的57.1%;从上面的数据分析显示,肇事全责与主责的距离逐渐拉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肇事不再是驾驶人员单方成为责任主体,被害人一方也成为责任主体,也就是上面我所说的行人无视交通安全,是引发事故发生的案件增长的原因之一。
(七)从肇事的性别分析来看,男性事故发生率为100%,女性为零。根据性格、心里分析说明女性驾驶者的心里素质比男性驾驶人的心里素质更高、更稳定,事故的发生率更低。
(八)、从交通肇事案件责任人从事的职业分析,国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比例较少,究其原因一是这类人员素质相对较高,二是受工作性质、事业、心里素质等因素影响,驾车时较为沉稳,故而引发事故的几率更小,但也有公车私用,开特权车,引发事故发生。
(九)量刑偏低,对重大交通肇事人员存在惩处不力的现象。有关部门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对一些该没收行驶证的肇事人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惩处不力现象,而大部分诉到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处实刑的很少,缓刑的过多适用,呈现出打击不力的势头,不足以给肇事者在心里上造成足够震慑。纵观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实刑的,多见逃逸或严重肇事,不能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人。
四、应对交通肇事上升势头的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努力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从上面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驾驶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多少,因此全面提升驾驶人员的素质是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障的保障。因此要认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和驾驶技术,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驾驶人员法制观念,专业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一是进一步加强技术培训。驾驶人员一旦持有驾驶证,那么他既具有驾驶车辆的资格,小车执照每六年审验一次,大车执照每年审验一次,但以上审验对驾驶相关知识,交通安全知识,操作技能等知识并不考核、审验,也就没有了对现有驾驶人员知识更新的考核。为此笔者认为,应该每次审验时加入一定时间的驾驶基础知识的培训,包括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交通安全方面的考核,如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另外还应包括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雨雪天行车知识、突发事故(如爆胎、转向失控、制动故障 )等临危处置知识,事故后自救、急救、报警救助等知识;还应增加驾驶技能,也就是实际驾车熟练程度的考核,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判断能力,观察能力,文明驾驶能力的考核,通过以上培训考核,来提高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安全行车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二是以案分析,通过血的经验与教训,引导驾驶人员,珍惜生命(自己和他人),自觉提升安全文明驾驶的意识;三是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对驾驶人员来讲就是应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车,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管理等基本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减少事故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因素,驾驶人员职业道德养成任重道远。四是加强对违章人员的再教育。对有严重违章行为或多次发生较小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各类知识的再学习、再教育,对学习培训合格后,再重新上路,对多次发生事故的可争取加大处罚,以暂扣执照、严重者吊销执照、禁止若干年内考试领取新执照等严厉行政手段加强管理。
(二)加强对行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宣传和教育,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不必要事故。随着我国经济的孙素发展,车的拥有量大量增长,车满为患已成为事实,由于车已随经济发展进入平常人家,不再是以往可想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人们对车辆已不再为奇,交通肇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安全防范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些行人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三轮摩托车、农用车随意横穿公路,见缝插针,占用对方车道等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据对我院2010年至2013年6的数据显示,三年半共有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造成人员死亡案件23件,造成二十几人伤亡及巨大财产损失,此类案件发生与无证驾驶者、行人无视交通安全有着直接关系,应引起相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农用车、两轮、三轮摩托车的集中整治。此外,还要充分运用电台、电视台、宣传专栏等宣传阵地进行宣传,特别是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使道路安全知识深入千家万户。以血和生命的事实,来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减少事故隐患,道路管理部门要加大交通法规执行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日常生活中,注重加强对交通违章的处罚,特别是对闯红灯、道路上随意停车载客、抢道、占道、逆向行驶、无证无照上路行驶,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安全上路行驶的处罚,加大处罚,用扣押车辆、吊销执照等方式,加大对行人、无证无照驾驶人员处罚,警示人们,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降低违章驾驶行为的发生,达到减少事故发生的目的。
(四)大力发展公路建设,改善道路设施。公路建设部门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多建、扩建或者改建现有道路,在提高公路等级质量,增加道路里程,拓展公路面积上做长远规划,对一些事故多发地段加设明显的道路标志,在正常的道路上,增加信号灯,安全警示信号、标志等辅助设施,提示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增加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事故的发生。
(五)加大对交通事故案件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力度。以往由于在认识领域内存在偏差,对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够,对交通肇事案件使用缓刑较多,弱化了刑罚的打击力度,放纵了一部分人,使之有恃无恐,未起到刑罚应有的威慑作用,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此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对于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事故致多人死亡的案件均列入严厉打击范围,慎用缓刑,对一般案发后又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考虑运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