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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赡养案件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马有德、安炜  发布时间:2014-02-13 10:00:59 打印 字号: | |
  每个老人都梦想自己的晚年生活有所靠,而随着我国加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比重不断增长,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相当多的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法院受理赡养纠纷案件呈日渐上升趋势。赡养纠纷案件的日趋增多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也成为影响一方稳定的重要因素,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农村老年人赡养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济收入低,生活质量差

我们这里是西部偏远地区,土壤贫瘠,群众可收入来源较少,贫困现象普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在这些山区里,年轻的一代大多出城务工,留下的大部分是老人,且农村的大部分老人以前都是农民,很少有退休金,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以后,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自己劳动所得和子女贴补。生活只能靠子女,然而他们的子女也过着清贫的日子。在农村,打工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现在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孩子的日用品、上学等费用越来越贵,直接导致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急剧减少,扣除日常开支、子女教育等费用后,在客观上难以承担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子女在外能做到的最好的就是每月寄上一点生活费,而对老人的精神生活、病痛疾苦更是无从顾及。

2、思想上缺乏养老意识

农村地区大多具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无论父母子女还是社会舆论均认为出嫁女不用也不应赡养父母。一些案件当事人对要求出嫁女承担赡养义务持强烈抵触心态。还有一些人认为赡养老人是额外负担,成家立业后对老人冷落一旁,不给难以自食其力的老人钱和粮,老人有病不给医治,老人的生活艰难,度日如年。部分子女道德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有的儿媳视娘家人为自己人,公公、婆婆为外人,“内外”差别大,不赡养甚至虐待公婆,有的儿子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使父母饱受委屈。也有一些因生活压力越来越大,有的在城镇的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地推给父母,在农村也有不少赡养人以年轻时父母未帮助照料自己的孩子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3、由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析产不均引发子女之间矛盾的,子女在相互攀比的心理作用下对父母在分家时的不公斤斤计较,并以此为借口不赡养老人;涉诉被告以财产分配不均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农村普遍存在老人在子女们结婚后即分家生活,有些老人不注意维护自身权益,将家产全部分配给子女,自己今后的生活则完全依靠子女供养。因每个家庭的经济、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分家时,在财产分配时确有不平均的情况,于是,老人的“偏心”成了不赡养的借口,有些甚至成为空巢老人,不但赡养得不到解决,连最终落脚的地方都没有。第二种情况是被赡养人在分家析产时不注意保护自己的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赡养义务人,自己此后的生活全依附于赡养义务人供养,自身没有财产支配权,进而产生赡养纠纷。需赡养老人的财产往往就是栖身的房屋。在处理财产时老年人可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处理,或者以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老年人在处理这方面事项时可以选择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公证机构)和法律人(例如律师)协助。同时老年人要特别注意,不要优先选择生前转移所有权(特别是赠与形式)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而是选择亡故之后财产分配形式,从而有利于老年人解决自己的赡养问题。还有在农村,一些老年人的承包地也会成为子女争夺的对象,所以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承包地时也要谨慎。

  4、受各种家庭条件的限制而产生纠纷

首先是子女众多,赡养纠纷多发生于高龄的农村老人身上,而这个时期的老人大多生育了多个子女,子女成年分家后对年迈体弱的老人认为是累赘,相互推委,不尽赡养义务,大部分家庭成员间关系不和睦,法官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很少有独生子女家庭出现赡养纠纷。其次是很多子女不愿意和老人住在一起,有老伴在的大部分老人更愿意子女给足赡养费后,自己单独生活,要等到没有行动能力后才由子女来照顾。第三是特殊条件下形成的家庭产生的赡养纠纷更突出,如再婚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家庭,有的直接采取不尽赡养义务的方式,把还在世的继父或继母赶出家门,有的在分家时故意将继父母分开居住,耐于面子,继父母只能忍气吞声,个别无奈才向法院起诉。

5、子女也成了赡养对象

子女也成了赡养对象,已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农村老人养儿防老的思想较严重,偏远些的农村,农民经济收入较少,老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就丧失了自我生存的能力,有些长寿老人的赡养问题就更得不到很好的落实,使老人晚年生活无着落。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提起诉求的老人都在70岁左右,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且多半丧失配偶。

6、社会养老体制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且落后

绝大部分老人至今仍靠子女赡养,他们年轻时抚养子女,为子女上学、结婚耗尽了全部积蓄。有的老人甚至把住房也全部让给了子女,到年老时在经济上便完全受制于子女,致使有的子女特别是个别儿媳视老人为生活负担,老人在家里经常受气被数落。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增收形式单一,增收水平不高,为了自身的生活需要挣钱养家,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老人。

  2、重视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忽视了对尊老传统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加之农民自身文化水平不高,导致传统文化在农村的流失,在农民心目中地位的降低。

  3、老人和子女心理思想作崇,老人总认为赡养只是儿子的事情与女儿无关,一味要求儿子多尽义务;子女则认为赡养老人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情,总不能一直让自己赡养老人,而其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互相推诿赡养责任。

  综合各种情况分析,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这个社会家庭关系中的主流,绝大部分子女是尊老的,家庭是和睦的,但也有极少数子女推脱自己应负的赡养职责,致使老人晚景凄凉,生活无着落,最后被逼无奈,甚至对簿公堂、影响传统伦理下的家庭和睦。

三、老人赡养问题的法律规制的分析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的规定,赡养是指子女对年老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供养。物质上要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精神上尽量做到多关怀老人,对老人要有必要的,让他少感孤独。我国《宪法》第 49 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第 21 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5 条规定,父母有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并不缺乏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问题是为何现实中农村老人的生活处境仍然贫困潦倒,令人堪忧?其实,在农村地区,更多的靠的是道德谴责的力量来约束,似乎处于法律的边缘地带。但是道德的强制力毕竟太弱,而且当不赡养老人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时,道德所起的作用就更小了。

但是面对实际的案例,往往是很多生活困难的老人就算是没有子女赡养,也不愿意将子女诉至法庭,这是可以理解的。加之农村经济的贫困,要解决这一问题也许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关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面对而今农村经济状况较差,老人赡养不好的事实,我们不能不把我们的关注点放在如何减轻经济条件差的压力上。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既减少了子女的负担,又能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强制力的干预力度。对于那些性质恶劣而且老人又不愿起诉子女的案例,检查机关可以提起公诉,有选择性的主动干预原本属于自诉的案件,切实保障老人的权利。

四、解决赡养纠纷的建议

1、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及教育。

赡养费是晚辈对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以基层组织为依托,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引导群众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把法律常识送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和感情上对父母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对相关案件,法院应开展巡回审判,让群众到场旁听,通过身边的案例接受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及报刊等多种形式将法律知识送到千家万户,宣传赡养方面的法律知识,报道各种案例,提高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的水平。

2、完善公共养老机制

加快建立公共养老机构,健全完善养老、医疗保障机制。鼓励更多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政府可筹资建立公共养老机构,成立养老基金,保证老人有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的医疗条件,针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减免相应的费用。把家庭赡养与公共福利机构赡养有机结合,建立家庭赡养为主,社会公共机构托养为辅的养老体系,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安享晚年。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保障机制。

3、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

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从法律的严肃、公正性角度出发,应就双方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以书面形式予确定。可以在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对这种家庭赡养协议书的要求要内容全面具体:包括赡养方式、赡养事项、赡养标准、履行时限、实施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也明确了赡养人、被赡养人以及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这样的家庭赡养协议书应由父母以及子女各留一份,并且由当地老年协会也有一分。更甚者要办理公证赡养协议,这样更有利于协议的法律硬度。把义务书面化,执行起来也有了数字金额的标准。

  4、充分发挥法院化解赡养纠纷的作用

对于赡养案件,分析原因,注重赡养案件的调解,办案法官可以亲情为主线,紧抓纠纷后面的家庭内部矛盾,在深入走访、了解、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侧重于调解的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而实现双方矛盾的化解,对于判决的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老人今后生活的角度做出。同时要与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沟通,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他们养成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习惯,发现问题多做调解,及时处理,帮助他们解决赡养纠纷。给老年人撑腰、说话,将赡养纠纷解决在最初阶段,同时鼓励老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切实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发挥司法救助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赡养案件都是生活无着落的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诉诸法院的无奈之举,如果再收取诉讼费才予以立案,将使司法保护成为一句空话,故法院只有对所有的赡养案件,实行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政策,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已审结的赡养案件,应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出发,尽快执行到位,对规避执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予以批评、教育并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的良好风俗。

总之,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宝贵财富,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我们有必要呼吁社会都关心老人;让每个老人都有幸福温暖的晚年,真正使老年人感受到“夕阳无限好,安享晚年”。而采取长效的办法,可以使老人在年老时减轻对子女的依赖,同时也减轻子女的负担,这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缓和社会紧张状况有极大的帮助。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