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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作者:陈有强  发布时间:2014-02-13 10:04:28 打印 字号: | |
  公信力,是国家政权的立身之本。顾名思义,就是令公众信服的力量或程度。从大的方面分可以分为社会公信力、政府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等等。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公信力的核心与根本所在。

  对人民法院来说,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信在审判领域的体现,也可以将司法公信力理解为“司法赢得社会公众尊重、信任、信赖的能力,体现了社会对司法的认可和信任程度。”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指出: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没有司法公信力,公众就没有对司法的信任,就会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司法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人民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就要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亲和力,努力实现习总书记所讲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让每个案件的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并能“感受得到”。

一、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法院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司法能力不断加强,公正司法、裁判案件、定纷止争,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进一步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致使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使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极大挑战。

(一)案件上诉、申诉情况。

(二)涉法上访情况。

(三)社会负面因素。从目前乐都法院的审判执行形势来看,司法公信力同样面临着严重挑战,具体表现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逐年攀升,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信网不信法”怪相愈演愈烈;“执行难”、“难执行”问题也日趋突出,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法律义务,执行工作压力大;案件处理难度加大,执法环境不佳。上述这些现象归根结底都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二、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

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多种因素造成的,既有历史的、社会的、体制的等诸多司法之外的原因,也有司法自身的因素,下面结合当前法院工作实际,从法院内部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予以分析。主要原因有:

(一)社会大气候的影响。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政府在处理个别事件时因措施不当,处理不力,社会效果欠佳,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而政府公信力的负面效应辐射到各个行业,司法行业也难于幸免,司法公信力受到了挑战。

(二)司法行为不规范。就法院内部而言,人员素质层次不齐,法律理论功底不扎实,对法律的价值追求存在偏差,部分人把法官职业当做一种谋生手段,甚至浑天度日,不学习,不思考,司法能力不高,尚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个别法官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执法理念树立不够牢固,宗旨意识淡化,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高,在接待当事人时用语不规范,态度冷漠,伤害了群众感情,影响了法官的形象,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还有个别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先入为主,胡乱表态,或者在接受咨询时,只听一面之词便做肯定性解答,一旦咨询人走入诉讼程序败诉,将对法院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甚至个别法官违背职业道德,引导亲朋好友遇事不诉讼而上访,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法官自律意识不强。作为一名法官,除了恪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外,还应强化自律意识。法院的形象取决于每个法官的形象,个别法官不拘小节,工作与生活中不顾身份,随意接受当事人吃请,接受礼金,给群众造成法官依职权收受贿赂的印象,从而对法院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更为甚者个别法官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形象。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缺陷和法官司法水平不一,造成同案不同判问题时有发生,就我院而言,不同法官之间对同一案由、同一事实的案件处理结果不一或有差异。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在案件事实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庭室之间处理结果差异相当大,不但返还数额有差别,而且在诉讼费收取上也执行不一。在当前司法公开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当事人往往就自己案件的同类判决予以比较,同案不同判问题直接导致社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质疑,进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五)执行效率不高。“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是困扰全国法院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法院公信力的主要因素。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因对方当事人无力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及时保障,赢了官司输了钱,甚至还付出了一定的经济代价,群众对法院失去了信心,对公平正义产生了怀疑,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六)法院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在法院绩效考核中,个别法官为了一味追求绩效考核成绩而采取策略性手段获得成绩,如采取拉案源、以判压调、以拖压调、误导释法等方法违背自愿原则调解,人为提高调解率、撤诉率,使当事人认为法院不按法律办事,处理案件“和稀泥”,必然使法院公正度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

(七)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不到位。近年来,为了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法院系统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倡导司法为民、便民和以人为本,虽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但在工作中,因个别工作不扎实、不彻底,甚至走过场, 一些便民利民措施并未真正落实,让人民群众认为法院在“作秀”,给人以“口惠而实不致”的感觉,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律的信仰基础。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的质量、司法公正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要注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培训,使法官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做到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努力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按照“五型法院”创建目标,不断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同时要注意及时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保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二)强化管理,规范法官司法行为。管理出效率,管理出质量,我们要在强化管理上狠下功夫,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工作机制,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到实处,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区,做到严管、管严,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法官形象。认真贯彻落实法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定,从一言一行抓起,从工作作风改起,从细节做起,强化法官职业操守,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修养,规范司法行为,确保队伍纯洁,作风亲民。通过制定工作指导意见、案例指导等形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法律适用。

  (三)强化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要立足法院工作职责,严格执法,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惩治各类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有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好每一起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促进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新执行工作方式,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最大限度的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执好法服好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做一名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党放心的合格法官。

  (四)强化公开,切实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并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二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同时也易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并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要建立起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畅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解决,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强化监督,以自身建设赢公信。在日常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加强和提高司法公信力任重而道远,法院只有立足实际,修身正己,强基固本,从法院内部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因素改起,扎扎实实工作,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不断推动司法公信的树立。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