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药案,一审后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两个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6月,乐都区公安局接到通报,称我区有人为经销“咳喘丹”和“清骨一号胶囊”假药的下线,经查,被告人吴某夫妇自2011年4月起,花费1.9万余元人民币先后12次从河南李某处购得假药“清骨一号胶囊”,并全部经由自家经营的药店销售给患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夫妇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已经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同时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使用缓刑。故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药品本是用来治病救人,帮助人们恢复健康的,但假药却害人不浅,不仅浪费金钱,延误治疗时机,无法治愈疾病,甚至有可能致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购买药品时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制造的药品,不要轻信号称有“奇效”来路不明的药品。同时,呼吁广大制药厂家,本着真正为人民健康着想的态度,生产良心药、放心药。也敬告药店经营者,以本案为诫,对于销售假药这类行为,法律是绝对会予以惩罚,不会置之不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