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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赃款三十余 身陷囹圄悔当初
作者:顾桓阁  发布时间:2014-04-10 13:40:04 打印 字号: |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王某、马某、申某甲、申某乙于2012年10月14日许,经事先预谋后,窜至某中学男生公寓及该校附近公交车站等地,威胁、殴打多名学生,抢走现金共计37元后逃离现场,后将赃款全部挥霍。公安机关在接到该校老师的报案后,迅速锁定嫌疑人并前往其家中寻找,但几人均在外上学不在家中,后经家长陪同,四名被告人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均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也能积极退赃,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但四名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差,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鉴于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对其不适宜适用缓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都应当受到法律惩处。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不断增加应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未成年人对是非的辨别能力不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且易受外界不良诱惑影响,家长、学校及社会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关心爱护,要让其学法、知法、懂法,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影响他们的未来。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