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盗取他人存款 贪小利失大利
作者:顾桓阁  发布时间:2014-04-10 13:4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姚某于2014年1月5日在银行取钱时,发现ATM机中有一张遗忘的银行卡,姚某贪念遂起盗取储蓄卡内现金7000元,后将银行卡连同现金全部带走。被害人张某与熊某收到取款绑定业务信息后发现卡内现金被盗,当即报案。1月7日,姚某主动到银行交回7000元现金及银行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姚某能够在案发后主动前往银行返还现金及信用卡,并且在明知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原地等待公安人员,也如实向侦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银行卡内的钱款属于持卡人的私有财物,私自取出据为己有将构成犯罪,切莫因为一时贪念而酿成恶果。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