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或缓、减、免交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立案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