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6日早8时许,德令哈市公安局民警冉明玉、朱晓伟、魏钰臻、曹旭、许永明至乐都区公安局请求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张学财,后乐都区公安局民警马昕煜配合德令哈市公安局民警至乐都区洪水镇姜湾村张某财家中。
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张某财家属与民警发生争吵。在民警出示证件并告知执行公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犯罪嫌疑人张某财之子)脚踹民警,并手持斧头与民警对峙;被告人行某(犯罪嫌疑人张某财之妻)手持木棒击打民警曹旭手部,并打落摄像机;被告人任某(犯罪嫌疑人张某财之母)撕扯民警衣领,并咬伤民警朱晓伟右手。期间,被告人张一将自家狗拴在停放于大门口处的拖拉机前,致使民警许永明呼叫支援时被狗咬伤腿部、左小臂。经鉴定:朱晓伟、许永明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后在乐都区洪水派出所民警的支援下,张某财被带至停放在其家大门口的警车内。随即被告人张某某手持锄头、被告人行某某手持砖块阻拦警车,被告人任某某手持木棒敲打警车玻璃,致使警车无法离开。当日10时许,乐都区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将三人带至乐都区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某某、任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在公安机关民警抓铺犯罪嫌疑人时,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三人自愿认罪,可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轻重,认定张某某等三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行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