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因涉及客运车辆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案,被告人许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生活中不少驾驶员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驾驶机动车超载时只要不被交警抓获,便可溜之大吉,即便被查,交点罚款便可没事.然而,随着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圈,超载将以危险驾驶罪来量刑。
2016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平驾驶青B-8819客车行驶至乐都区共和乡许家寨村路段时,被乐都区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这辆额定载客人数为14人的中型客车,案发当日实载24人,超过额定载客人数10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在驾驶车辆从事旅客运输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平能当庭自愿认罪,可视为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