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一小老板赵某玉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乐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案也是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2015年6月,被告人赵某玉从乐都区朝阳山片区湖北桂乡公司孙某手中承包了乐都区朝阳山安置区3、7号楼墙面粉刷工程,截止2015年11月30日前,孙某将所有工程款111800元如数给赵某玉结清。但赵某玉实际只向农民工结算了59833元工资,剩余52000余元工程款并未向农民工发放,而是私自挪用。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告人赵某玉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但赵某玉仍未支付,并逃离。乐都区公安局于2016年1月19日起对赵某玉进行网上追逃,次年1月4日,被告人赵某玉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曹家寨某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农民工做为我国建设的一支大军,为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农民工也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但近年来,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不法业主在拖欠农民工报酬后逃匿拒不支付的花样不断翻新。为打击这种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立法机关将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案给我们以如下启示:一、用人单位恶意欠薪后,劳动者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也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二、用人单位和包工头等,一定要学法、守法,信守承诺,诚信做人,否则所作出的各种违背诚信、骗人的花样最终会变成枷锁带在自己的项中,到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