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合作备忘录(征求意见稿)》向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了下发,经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认真审阅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合作备忘录》印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贯彻,遵照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8年7月10日
抄 送:市委宣传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海东市乐都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海东市乐都区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海东市乐都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东市乐都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海东监管分局
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
领导小组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
合作备忘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发挥已建立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大格局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执行难,确保完成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根据青海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市委宣传部、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海东市乐都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海东市乐都区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海东市乐都区金融办、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东市乐都区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海东监管分局等单位和部门就采取有效措施,源头治理执行难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各成员单位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被执行人及财产(包括车辆)查控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全覆盖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实时查询,即时反馈,解决人民法院查人找物难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联合公安、检察院加大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打击力度。
二、工作原则
在青海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法院主办,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配合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依托信息化手段,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综合治理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党委要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奠定坚实政治基础;人大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工作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政府要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协调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合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顺利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中共海东市乐都区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1、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为失信被执行单位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的申报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应予以及时撤销;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成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最美青海人、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推荐评选,获得道德模范、最美青海人、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2、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最美青海人、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推荐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最美青海人、身边好人等荣誉称号应及时予以撤销;
3、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4、做好海东市乐都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举措成效、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二)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1、在党委领导下,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建立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工作机制;
2、严格司法,认真履职,统筹推进执行工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 “一性两化”的执行工作;
3、建立依托公安信息技术手段,查找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及被执行人车辆,交警协助控制车辆的机制,并搭建互通共享的信息数据交换平台;
4、与民政、旅游管理部门畅通网络信息渠道,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员在出入境、旅游、入住星级宾馆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
5、有序推进并积极参与我省省一级失信人曝光平台的建设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三大平台的数据共享,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6、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综治考核力度;
7、严格落实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 [2017]32号)要求,主动参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
(三)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1、加大对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暴力阻碍执行等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提起公诉;
2、加大对涉执行信访案件的监督。认为确有问题的,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不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上访当事人,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检察监督。
(四)海东市乐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积极对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作,开放省信用平台数据接口,督促协调各级政府及成员单位完成信用联合奖惩系统与各业务系统对接工作,推动成员单位业务系统在短期内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的信息互通共享,最终达到数据自动推送、自动抓取、自动查询、自动使用、自动反馈的目的;
2、全方位拓展信用联合惩戒范围,联合相关单位结合相关备忘录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特定行业准入、融资信贷、高消费、任职资格、获得荣誉、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进行联合惩戒;
3、将社会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全市工作绩效考核范围,调整考核体系中权重指标,发挥考核的杠杆作用。
(五)海东市乐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法对作为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场准入、表彰奖励、获得国家或省上财政资金等方面严格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通信信息工作。
(六)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的主要职责
1、加快与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信息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联合惩戒系统的联网对接,建立和完善机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户籍、护照、出入境证件、车辆、驾驶人员的信息以及出入宾馆(酒店、网吧)等场所的登记手续,并配合人民法院控制被执行人及涉案车辆,及时移交人民法院;
2、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遇到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立即处警,依法处置。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要高度重视,强化证据意识,依法侦查,符合移诉条件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司法拘留措施矛盾化解工作。
(七)海东市乐都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1、加快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的对接,提供对被执行人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网络查控;
2、加大对执行工作物资装备、信息化建设的保障;
3、建立执行司法专项救助制度,对执行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
(八)海东市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1、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九)海东市乐都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1、加快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信息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联合惩戒系统的联网对接,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查封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实现网络查控;
2、加快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实现网络查控;
3、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4、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规定,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制人民法院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时,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土地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
5、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海东市乐都区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的主要职责
1、被执行人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被执行人正在申请办理涉案项目规划审批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3、将房地产、建筑行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记载到相关信用档案中,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予以限制;
4、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等不动产;
5、限制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一)海东市乐都区商务局的主要职责
1、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特定行业准入、融资信贷、任职资格、商务领域的评先选优等方面严格限制;
2、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发挥建立的失信企业“红黑榜”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惩戒。
(十二)海东市乐都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地方金融机构或担任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地方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加快与人民法院执行查控信息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信用联合惩戒系统的联网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的网络查控;
2、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予以限制;
3、依法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和信息公示的要求,协助人民法院做好失信被执行人的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冻结或解除冻结工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四)人民银行海东市乐都区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
1、配合人民法院按已建的“总对总”机制,将人民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沟通,配合人民法院推进执行查控信息系统的健全完善;
2、督促各金融机构在授信业务中查询拟服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服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从严审核。
(十五)中国银监会海东监管分局的主要职责
1、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涉及金融债权的,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2、督促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尽快实现与省高级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体系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实时查询、即时反馈工作;有序推进与省委宣传部、人民法院的“法媒银”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新闻媒体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
四、其他事宜
联席会议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责任,密切配合,精准发力,共同治理执行难问题,确保本备忘录的各项工作精准落地,务求实效。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各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建设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业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惩戒全流程自动化,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平台支撑,使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其作为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举措作用。积极配合省公安厅与省高级法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解决执行案件查人找物难,以上工作力争上半年完成。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凡办必查必反馈的工作机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充分依托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查询使用,并将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上进行公示。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各单位、部门协商解决。遇有重大问题,确有必要的,召开联席会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