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混淆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及时执行到位,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有的申请执行人就会盲目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人员不依不饶,甚至采取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财产可供执行,另一类就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就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案件,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后一类案件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案例一:
民和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不能案件
案件摘要: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件系列商品房销售案件,涉及案款866余万元。且该公司法人代表因诈骗罪被判入狱,公司形成无法人代表局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不动产中心查询商铺得知,该公司涉案额度巨大已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整体查封,公司银行账户已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账目上没有资金可供执行,现被政府委托管理,形成“僵尸企业”。设案公司形成了执行不能的情形。
案例二: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案件摘要:李某等人诉马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涉案金额6万多元。经法院调解后,因马某拒不履行,李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果后,又前往马某住所所在地进行调查,得知马某及家人外出多年未归;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马某财产登记信息。对此,法院先后向马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当地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马某下落,但至今无任何消息。依据法律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依法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后形成执行不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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