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制度》的通知
各局、庭、科、室、队:
现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6年8月14日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
轮岗交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队伍结构,激发干警活力,提高办案质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轮岗交流按照“鼓励竞争、推进交流、优化结构、提升素质”的总体思路有序推进,重点安排审判执行岗位干警轮岗交流。
第三条 轮岗交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工作优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及范围:
(一)审判执行岗位干警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5年的,必须轮岗交流;
(二)拟提拔人员,有计划的安排岗位交流;
(三)新招录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四)党组认为需要轮岗交流的岗位和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轮岗交流: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交流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其他不适合轮岗的。
第六条 交流轮岗一般每年年初进行,交流轮岗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干警人数的10%。
第七条 干部交流轮岗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的规定执行。具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确定交流轮岗名单。政工科对照上述条件对全院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类,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拟定轮岗交流干警名单;
(二)组织考察和征求意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对象进行综合考察,由政工科负责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轮岗交流方案;
(三)党组讨论决定。召开党组会,根据轮岗交流方案讨论决定岗位、轮岗人选;
(四)办理任职手续。公示轮岗交流干警名单、岗位,并按分工开展轮岗前谈话、办理任职手续。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