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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14:46:03 打印 字号: | |

 

 

关于印发《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通知

 

各局、庭、科、室、队:

现将《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审判管理办公室。

 

 

2016126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网络

司法拍卖制度

    

为规范本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主体】执行中的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局负责管理。

第二条 【拍卖原则】以拍卖方式变价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采取委托拍卖,或者不宜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可实行委托拍卖。拍卖财产产权明晰、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当整体拍卖。能够分零且分零后不影响其功能使用的,可以分零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全程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院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标的物】执行法官在司法拍卖启动前,应当查清拟拍卖财产:

()首轮查封法院、是否超过查封期限等执行查控措施情况;

()所有权、已知的担保物权、优先购买权、权利瑕疵等权属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范围、地点、新旧程度外观状况、占有使用、控制等物理情况;

()其他应当在司法拍卖启动前查清的情况。

第四条【拍卖启动】以拍卖方式变价财产的,执行法官应当制作司法拍卖裁定。确定拍卖后,执行法官应当填写网络司法拍卖移交表。拍卖移交表应当载明案号案由、拍卖财产、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保留价、保证金数额、增价幅度、案款子帐号、优先购买权人、拍卖财产瑕疵以及已经查明的权利义务等基本情况。

第五条【保留价、保证金】拍卖保留价和保证金数额由合议庭按规定讨论后确定。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及其他债权人协商确定并经合议庭审查确认。

第六条【服务机构选定】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法院委托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承担,执行法官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名单库中选定服务机构。执行法官应当组织申请人选定服务机构。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多个申请执行人之间选择不一致的,则由执行法官从名单库中随机选定。选择服务机构时,应当通知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到场见证。

第七条【线下服务工作】服务机构选定后,执行法官应当及时向其移送委托书、拍卖财产的相关材料,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司法拍卖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草拟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制作标的物调查表、拍摄制作标的物照片、视频等,并及时报送给执行法官。服务机构在前述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需由执行法官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执行法官。

第八条【拍卖复核】执行法官收到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齐全的,报请执行局长审批;材料欠缺的,退回服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九条【拍卖审批】执行局长在审批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认为拍卖条件不成就的,决定撤回;

()认为应当拍卖但材料不齐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退回网络司法拍卖材料,要求补正;

()认为符合拍卖条件的,批准予以拍卖。

第十条【首次拍卖移送】网络司法拍卖团队应当在执行局长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选定网络司法拍卖机构,并移送其实施网络司法拍卖。

第十一条【通知及公告】执行法官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以书面或短信、微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能够收悉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网络司法拍卖团队应当按规定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高院。

第十二条【优先权及顺位】优先购买权人有参与竞买意向的,执行法官应当核对其身份信息,交由网络司法拍卖团队及时录入系统并推送至服务机构。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由执行法官确认顺序。

第十三条【拍卖暂缓、中止及撤回】因拍卖财产发生法律或者事实障碍不宜继续拍卖的,可以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暂缓、中止或撤回拍卖,应当在拍卖开始前3个工作日报省高院审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报批。报批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合议庭笔录等相关材料。省高院批复同意的,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批复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服务机构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在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四条【拍卖恢复】拍卖暂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执行法官认为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暂缓、中止的原因消失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恢复拍卖并通知服务机构。恢复拍卖的,原选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变。

第十五条【首次拍卖结果处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司法拍卖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反馈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应当在收到流拍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拍卖成交的,执行法官应当督促买受人及时交付拍卖成交款。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至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未交付拍卖成交款或者逾期交付拍卖成交款的,执行法官应当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按照省高院的规定执行。执行法官应当在拍卖成交款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及时办理财产交付。

第十六条【第二次拍卖】启动第二次拍卖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确定拍卖保留价和保证金数额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原选定的服务机构不变。在第二次司法拍卖竞价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拍卖结果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执行法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送达成交裁定书,并及时办理财产交付。

第十七条【流拍的处理】首次拍卖流拍的,执行法官应当在10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未在5日内回复的,执行法官应当在流拍之日起30日内发布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官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或者未在5日内回复的应当于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十八条【司法变卖】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后,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原则上沿用网拍程序中的服务机构,但申请人在二拍流拍后10日内书面要求更换名单库中的其他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官应当准许。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为60,变卖公告中应当载明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变卖动产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7日前公告;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竟买人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竟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竟买人交齐变卖价全款后,取得竞买资格卖成交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成交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变卖财产按相关司法解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费用】服务机构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优先从成交价款中支付。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规定前,按照省高院确定的标准执行,执行法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机构提供的收款账户应当与其工商登记执照、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载明的账户一致。

 

第二十条【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施行。

责任编辑:乐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