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一、案由:
荣某某、海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二、基本案情
荣某某、海某某诉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判令罗某赔偿荣某某、海某某各项损失485033.40元。
三、执行过程
本案经二原告申请后,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罗某肇事后逃逸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无力履行义务,妻子离异后出走,育有一年幼女儿,由其父母照料,家中只有土木结构房屋八间。
经本院调查,罗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没有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登记在其名下一辆小型汽车已经于肇事前卖与他人,其肇事时所驾驶车辆为购买的二手车辆,车辆登记信息不全,无法查询其所有权状况,无法进行评估拍卖,除此之外罗某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了失信人名单。
后经本院敦促,罗某委托其父将其肇事车辆变卖后,所得价款47000元交付二申请人,余款无法执行,本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四、分析
本案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履行义务,也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