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高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作出的“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这一庄严承诺,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依法治国与构建诚信社会的宏大战略,显示出习近平总书记坚决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法律思维,表达了人民法院始终执法为民全力维护胜诉者权益的信心与勇气。事实证明,在过去的两年,无论从全国法院来讲,还是我们磐石市法院,在市人大有力监督和法院共同努力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都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顺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针对法院执行案件的两大类,让我们来看看“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吧。
一、执行难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二、执行不能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具体来讲,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又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使被执行人在社会联合惩戒的大格局下,将会体验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痛苦。例如磐石法院多载体暴晒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倒逼失信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多部门联合惩戒,加强联动惩戒平台建设,建立被执行人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划”机制等,确保如期实现基本执行难工作目标;多节点集中执行,抓住节假日、凌晨、夜间这一有利时间节点,组织了3次大规模的集中执行行动,执行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推出悬赏执行,与中国人保吉林市分公司签署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旨在依靠全社会力量,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困局。
当然,对执行不能类案件,执行法官还应加强对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到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化解申请人负面不满情绪,做好安抚、后续工作,把好法院工作最后一道重要关口。我们既希望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