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祁某多、祁某云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祁某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祁某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这是一起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扶贫项目款的典型案件,也是乐都法院审结的首例涉及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被告人祁某多原系中共乐都区共和乡洒龙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祁某云原系该村文书。2012年乐都区水务局实施湟水北干渠扶贫灌溉项目一期工程第17#支渠工程项目征占洒龙村土地时,时任洒龙村村主任的被告人祁某多未将相关情况通知本村长期外出村民,利用协助征地工作组工作的便利,将村集体部分土地及本村长期外出村民李某某等6人的承包地丈量在祁某多及其妻子贺某某名下,领取征地补偿款及复耕费262058元,并据为己有。被告人祁某多伙同祁某云将长期外出村民张某某的承包地登记在祁某云名下,并领取补偿款25488元,二人将此款私分。征地补偿工作结束后,在村民李某某等人多次追讨及共和乡纪委核查的情况下,祁某多先后退还部分村民补偿款,并将其中的20000元送与他人。于2017年12月将30753元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上交共和乡经管站。
2018年6月二被告人被海东市乐都区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措施,2018年8月经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乐都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归案后,祁某多、祁某云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部分赃款退还。
乐都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作为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文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二被告人在协助政府实施扶贫项目征用土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及虚报冒领的手段,占有征地补偿款及复耕费287546元进行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祁某多、祁某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是乐都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今年要实现全区脱贫摘帽的工作任务,事关我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而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危害巨大、社会容忍度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乐都法院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 “集中整治和查处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对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的要从严惩处”的要求,着力加强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惩治扶贫领域的“微腐败”,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