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正确处理放权与有效监督的关系,规范合议庭合议制度,进一步健全院庭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细化院庭长进行个案监督的工作细则,乐都法院制定了《院庭长列席合议庭及独任审理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到实处。
《办法》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室负责人担任审判长的,合议案件时主管院领导必须列席;副庭长或者其他入额法官担任审判长的,合议案件时庭室负责人必须列席。这势必能促使院领导、庭长及庭室负责人正确处理好落实合议庭审判权与加强对合议庭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明确职责。完善了院庭长权力职责清单,规范了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范围和方式,以避免同类案件不同裁判结果的出现,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办法》明确列席合议的主管院领导或庭室负责人不得直接否决合议庭的合议结果,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可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复议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管院领导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要求院庭长参加案件合议时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要通过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主动发现问题,指导合议庭审判。
《办法》强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承办人为副庭长或其他入额法官的,作出判决、裁定前,必须将裁决结果向所在庭室负责人汇报;主审人为庭长或审判团队负责人的,必须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明确了独任法官、庭长的办案责任。强化院庭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个案研究”向“综合指导”转变,减少个案讨论,使院庭长的宏观指导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
《办法》同时规定,分管院领导或者庭室负责人与独任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意见不一致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法官会议讨论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分管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表示院庭长参与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中,能指导带动审判研究氛围的形成,推动由法官“单打独斗”向专业化、团队化的审判模式转变。
近年来,乐都法院认真落实“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战略部署,建立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审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处理好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有效防范充分放权后存在的案件质效滑坡、监督管理弱化、廉政风险变大等隐患。乐都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