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都法院成功调解和好一起离婚纠纷案
8月12日,乐都法院引胜法庭成功调解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原告提出撤诉,双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二人和好如初,本案顺利结案。
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2018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后在乐都区寿乐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由其抚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缺乏对彼此的了解,被告作为丈夫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方式只有对原告的谩骂、拳脚相加,原告几番原谅被告后,被告丝毫没有改正的势头,依然如故。2019年3月、7月,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认为再无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可能,二人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2019年7月24日,乐都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开庭前,主审法官组织了一次调解,但双方当时怒气未消,不冷静,以致第一次调解未能如愿,遂定于8月12日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焦点进行了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感情基础,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庄严肃穆的庭审给原、被告提供了冷静思考的平台,随着庭审的进行,昔日恩爱的夫妻如今对簿公堂,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承认自己在处理家庭矛盾上存在不妥,表示今后会更加珍惜原告,希望原告重新给彼此共同生活的机会。鉴于原告二次组建家庭来之不易,加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为促使二人和好如初,主审法官决定庭外调解。法官采取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原告、被告进行劝说,耐心细致、动之以理、晓之以情、释之以法,最终原告提出撤诉,本案以调解和好圆满结案。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持续上升,承办法官表示组建家庭是为了安全、宁静、温暖,关系到两个家庭或者家族,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否。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法官秉持调解首选、调判结合、当判则判的原则,竭尽所能利用每一个有可能调解的因素促使案件顺利调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