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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王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案
作者:余祖娟  发布时间:2019-11-01 14:39:21 打印 字号: | |

11月1日, 乐都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祁某林、马某、王某贤、巴某昊、李某贤、强某华寻衅滋事一案,被告人王某、祁某林、马某、王某贤、巴某昊、李某贤、强某华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七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茶艺纠集被告人祁某林、马某、王某贤、巴某昊、强某华等人使用砍刀等工具打伤林某某致其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9日,七被告人在烧烤店吃饭期间,以李某某驾驶的轿车车内音乐声太大为由,使用砖块、匕首打砸该车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车主经济损失。另查明,2012年到2018年,被告人王某服刑期间无故对同监室在押人员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贤、祁某林因吸食毒品、盗窃他人财物被强制戒毒和行政拘留;被告人王某、李某贤、王某贤、强某华、马某、祁某林等人在乐都区碾伯镇KTV两次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被告人强某华酒后在茶餐厅吃“霸王餐”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

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强某华、李某贤、马某、祁某林、王某贤、巴某昊,形成以王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强某华、李某贤、马某、祁某林、王某贤、巴某昊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七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引发群众心理恐慌,给他人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王某、祁某林、马某、王某贤、巴某昊、李某贤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强某华、王某贤、李某贤、巴某昊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祁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强某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乐都法院受理该案后,做了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按照“三项规程”要求,制定了安保预案和庭审预案;召开了庭前会议,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审前和庭审中,严格按照 “四个意见”进行审查,依法做到定性准确,判处公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今年进入关键时期,涉黑涉恶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这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乐都法院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正确把握“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把证据事实关、法律适用关、权利保护关、历史考验关,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文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