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上午,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玲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某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为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法纪意识,区纪委及相关单位财务人员60余人到场旁听。
2008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玲任乐都区卫生局出纳,区卫生局将套取的资金作为“小金库”交由王某玲保管,王某玲在保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累计侵吞人民币191217.56元,并用于支付个人购房及家庭消费。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王某玲分16次累计挪用其保管的乐都区(县)卫生局小金库资金人民币3560000元用于购买基金,共收益人民币9754.73元。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悔自己没能抵制住金钱的诱惑,酿成大错,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旁听人员专心聆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党员干部纷纷表示,作为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一定要时刻警醒自己,守住初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乐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191217.56元,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多次挪用公款累计356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被告人王某玲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以贪污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200972.29,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本次庭审,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以案醒人、以审促廉,用“看得见、感受得着”的方式警醒各级党员干部牢牢守住纪律“高压线”,加强自我约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防范职务犯罪意识,努力在全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