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祝先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
被告人祝先忠系乐都区达拉土族乡村民,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祝先忠趁寺庙无人值守之际,先后9次进入乐都区寿乐镇老爷山庙、羊官寺(两次)、达拉乡马趟村庙、杜家洼村小庙、泉洼村庙、共和乡联星村庙、海西州德令哈市怀头他拉寺院、格尔木市郭勒木德扎西达吉寺院,用随身携带的钢锯条、刀子等撬开寺庙的功德箱,窃取功德箱内现金27990元。同时盗窃摩托车一辆,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摩托车价值1196元。祝先忠累积盗窃数额达29186元,所得赃款权全部被其挥霍。
被告人祝先忠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趁一些寺庙无人值守的机会,专门盗窃寺庙的香火钱,有时一天之内进入两个寺庙进行盗窃,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社会影响.乐都法院受理后,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先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291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先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经合议庭评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