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飞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飞某,系乐都区蒲台乡化庄村村民,务农,2019年12月30日因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飞某在乐都区蒲台乡桃红营养老院内为其母亲打饭,因打饭问题与养老院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养老院工作人员报警,蒲台派出所所长指派值班辅警李某处警时,被告人飞某对执行职务的李某等人进行辱骂、殴打,抢夺并损坏执法记录仪,致李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2019年曾因寻衅滋事、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被行政处罚,主观恶性较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每位公民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在生活中若对民警执法有异议,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切勿一时冲动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