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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法院判处一起女性危险驾驶罪
作者:赵正巧  发布时间:2021-04-08 18:22: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应某某被判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是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女性被告人危险驾驶案件。

2020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应某某醉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沿朝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乐都区朝阳大道与南凉路交汇处,与李某某驾驶沿南凉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应某某及乘车人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5.2555mg/100ml,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应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应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应某某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危险驾驶入刑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酒驾的危害和严重后果,提醒广大驾驶员开车要谨慎,更不能喝酒后开车,这不仅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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