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乐都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强制医疗案,并作出对被申请人许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该案是乐都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21年1月10日9时许,乐都区峰堆乡红沟门村村民许某某用菜刀将其父亲的头部和左小臂砍伤,将其母亲的头部砍伤,致其父轻伤二级、其母轻微伤。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后了解到许某某患有精神类疾病,遂将许某某送至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鉴定:被申请人许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时处于精神疾病状态,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乐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许某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向乐都法院提出对许某某强制医疗申请。
受理该案后,乐都法院鉴于被申请人许某某的特殊情况,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被申请人许某某指定了诉讼代理人,并通知其诉讼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该案庭审。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许某某虽然实施了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其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许某某强制医疗。
很多存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在实施暴力过程中给他人生命安全及财产利益造成损失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实施强制医疗,既保障了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随意侵犯,又有效约束了部分精神病患者,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强制医疗并非处罚,而是为了医疗,在强制医疗期间,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仍依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