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男子因盗窃成瘾,多次小偷小摸,现又因盗窃罪再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该被告人已第六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自2002年起,李某某走上犯罪道路,从此一发不可收拾。2002年5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2010 年 4 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2015 年 8 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2017 年 9 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2018 年 11 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2020年 12 月,因盗窃被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金 300 元的行政处罚。
多次的牢狱经历,李某某不知悔改,在2020 年 3 月 21 日至3 月 30 日期间,对“某精品”女装店、某板材店、某文具店再次实施盗窃,共3次盗窃现金1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多次判处刑罚,主观恶性较深,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案情看李某某每次所盗窃的金额虽然仅有百余元,数额不大,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却符合“多次盗窃”的入罪条件,最终被判处刑罚,勿以恶小而为之,任何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