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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书办房本 触犯法律被惩戒
作者:文荣  发布时间:2021-12-21 18:05:09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2月的一天,一份只有判决内容,没有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没有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没有双方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依据的民事判决书出现在乐都法院立案法官手中,女子罗某某因急于办理房产证,竟一时糊涂伪造法律文书,作为起诉房地产开发商的证据,想蒙混过关,结果被当场识破。近日,乐都法院依法对伪造裁判文书充当另案证据,妨害民事诉讼的罗某某处以人民币7000元罚款。

起诉开发商办房产证  伪造法院文书露马脚   

房产证一直办下不来,罗某某很闹心,于是想到了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罗某某深知,房产证的办理需要走通商品房的每一项步骤、缴清每一笔税费和办理每一项手续,中间任何一个环节有问题都不能如期办理房产证。而这套房子是婚后所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必须到场并且签字,而自己于2017年起诉丈夫许某某被法院驳回,想让对方来签字,肯定是难上加难,自己也不愿意低那个头。于是,2020年12月14日,罗某某委托其父向乐都法院起诉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将房产归于自己名下,同时提交了“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作为证据。立案法官在审查证据资料时,发现法律文书不对,于是约谈了原告罗某某,在多番追问下,罗某某告诉法官,购房合同上写的是其与其丈夫许某某的名字,为了顺利过户房产,遂根据2017年4月乐都法院判决驳回罗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伪造了该份“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并提交了该“民事判决书”原件,罗某某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暴露。乐都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委托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民事判决书上公章的由来进行鉴定,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

伪造文书妨害诉讼 终被法律惩戒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及被罚款人罗某某的陈述,认定2020年12月14日被罚款人罗某某之父向本院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系伪造。乐都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依法对罗某某作出处罚7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时,法官对罗某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提出了警告,罗某某经过教育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按期缴纳罚款。

法官善意提醒 请尊重并敬畏法律

公民参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律文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私自伪造,不仅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会被法院依法罚款、拘留,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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