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两起非法采矿案件,一起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金30万元、被告人刘某和董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一起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某石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15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审理期间,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案件分别提起公益诉讼,主审法官认真贯彻环境修复的理念,没有对犯罪行为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做耐心的调解工作,不仅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认同对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最终经调解,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分别达成了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230余万;限期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缴纳治理恢复保证金270余万,待监管单位组织完成验收后退还保证金等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
乐都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擅自开采构成非法采矿罪,造成山体植被破坏,过采的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缴纳治理恢复保证金,并承诺限期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结合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乐都法院牢记“国之大者”,充分发挥环资类案件集中审判职能,全面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扎实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保障海东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在严惩犯罪的同时,促使被告人与被害方或资源主管部门达成资源修复补偿协议,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教育一方群众,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