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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执行干警申请人被司法拘留8日
作者:赵丽丽  发布时间:2023-01-16 16:38:40 打印 字号: | |

我不该辱骂执行干警,不该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辱骂执行干警、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申请人李某作出司法拘留8日的决定。

  【案情回放】

2021年8月6日,乐都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庭经开庭审理后,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李某劳务费3万元,判决书送达后案件结案。履行期满后,因被告张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了解到,某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处缓刑正在服刑期间,名下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一直躲避法院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十余次到某家中搜访,并联系司法局协助多方查找,穷尽执行手段,均未查到某的财产线索,该案依法程序终结。后经执行干警多方协调,从第三方债务人手中执行到案款。

自案件执行初开始,某见迟迟未执行到钱款,先后3次到法院、2次通过电话对执行干警进行侮辱、谩骂,使用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执行干警多次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其进行耐心解释,并提醒其注意言语用词,但李某置之不理,执行干警再三劝阻李某,并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口头警告,均遭到李某的无视。  

李某错误地认为只要自己“闹一闹”“骂一骂”就能够顺利拿到钱,于是变本加厉,甚至用侮辱性语言谩骂执行干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遏制不良风气滋长,维护司法权威,乐都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8天的决定。拘留期间,李某认真反省了自己的行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自己辱骂执行干警的行为表示自责忏悔,并向执行干警诚恳道歉。

  【以案说法】

  法官提示: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公力救济,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执行这一程序权力的认可和保护。执行风险是市场风险的延伸,被执行人能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法院的裁判并不能改变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市场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可能因诉讼而转嫁由法院或法官承担。

  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胜诉后,亟待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本无可厚非,但大部分申请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理解,认为申请执行后就可以“坐等”领取执行款,如果拿不到钱就认为法官无能,法官不作为,更有甚者向各级部门信访、上访。其不知作为执行法官也是穷尽执行手段,“白加黑”“五加二”成为执行法官的常态,但案件能否得到执行,很大因素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实际履行能力,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能力。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以降低或者避免风险的发生,即使执行结果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也应理智地分析原因,正确面对法院的执行工作。

  【法词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对妨碍司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