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最高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提出“四类案件”之外的案件,院庭长都应当“阅核”。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张军院长提出要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
“阅核制”提出以后,乐都法院及时组织召开党组扩大会就“阅核制”开展研讨,法官们一致认为全面推行阅核机制,一是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要紧扣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效提升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以“阅核制”为抓手,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严把案件裁判质量;二是强化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必然要求。要明确纠正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其指导办案,规范办案的作用,以个案监管强化类案管控,带动法院审判整体质效全面提升。三是有效提升案件质效的必然要求。要通过阅核制度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加强司法权力制约监督,把好监管管理关、案件质量关,审判效果关,实现集体会诊、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化解案件裁判中潜在问题,促进类案审判思路,裁判尺度统一。
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乐都法院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院庭长阅核案件暂行办法》,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自9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阅核是依据院庭长监督权责清单、法官权责清单、院庭长列席合议庭制度对合议庭、独任制审判员作出的结案文书,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阅核并留痕。除以调解、申请撤诉方式结案以外,所有案件结案文书均需分级提请院庭长阅核,审判员对院庭长阅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议或由院庭长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院庭长不得径行改变审判员的意见。
下一步,乐都法院将以落实阅核制度为抓手,积极探索构建与新型审判权利运行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通过监督纠偏差、破难题、补短板,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