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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撕毁证据,法院决定:拘留十日
作者:马玉兰  发布时间:2023-10-10 11:54:43 打印 字号: | |

10月9日上午,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碾伯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没想到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令人震惊的一幕,被告竟然当着法官的面撕毁了重要证据。

原告李某善到乐都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彪返款借款及利息60000元,但被告李某彪拒不承认该笔借款。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善提交了一张借条,证明被告李某彪向其借款产生借贷关系的事实。随后法庭组织双方核实借条的真实性,没想到被告李某彪趁机把借条原件塞进嘴里,后又吐出并撕碎。发现被告李某彪的过动行为后,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立即进行制止,然而被告李某彪不仅没有认识到错误,反而态度更加恶劣,快速冲到承办法官办公桌前将桌上的复印件抢走并撕坏,承办法官迅速指派法警对被告李某彪进行了控制。

“如果你不认可借条是你写的,你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是你毁损借条原件的行为已妨碍诉讼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待被告李某彪情绪稳定后,承办法官和庭长对其进行了耐心释法析理,并严肃训诫,最后被告李某彪认识到撕毁证据的严重性。

鉴于被告李某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且一再藐视司法权威,为严肃法庭纪律,严厉惩处妨害诉讼活动的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决定对被告李某彪处以司法拘留十日的处罚,并已送执行。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李某彪分期还原告李某善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于2023年10月25日前付清。被告李某彪因一时冲动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撕毁,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处罚决定书。法律是神圣的,任何敢于挑战法律、干扰审判秩序、藐视法庭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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